职工疗养的条件

     

    职工疗养的条件
                  (1)疗养必须具备无传染性疾病,精神正常,行走方便,生活能完全自理。
                  (2)一线野外工作的职工,盆龄满三年,其它二线单位的职工,盆龄满四年,盆地外单位的职工,工龄满五年的可申请疗养。
                  (3)工龄满二十年的职工可申请第二次疗养。
                  (4)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疗养、条件、范围由油田安全环保部门统一规定,疗养指标由厂处安全部门直接向局安全环保处申请。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讲师、工程师(含工人技师)的疗养、休假和探亲规定 工龄10年以下的,每4年疗养一次,每次为期1个月;工龄10年至19年的,每3啊疗养一次;工龄20年至29年的,每两年疗养一次,工龄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疗养一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疗养、休假和探亲规定 工龄20年以下的,每5年享受一次疗养,工龄20年及以上的,每4年疗养一次,每次均为期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