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未成年子女遭遇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为受到伤害的孩子和父母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照顾子女康复和缓解会员家庭治疗、康复费用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其子女未满18周岁(含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身体健康,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同一单位内全部有未成年子女(包括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在职职工人数少于3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0元(每份),缴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名单,包括:会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会员子女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领取伤残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每份);如果会员子女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会员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每份)。伤残互助金和精神抚慰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2、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依据首次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按日领取康复照顾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以入院、出院记录为准),最高领取7200元(每份);

    3、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依据首次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以入院、出院记录为准),最高领取7200元(每份);

    4、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子女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伤残互助金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子女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子女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自杀、自残导致的;

    17、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益人
        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其子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子女意外事故发生后,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2、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

    3、申请领取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子女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4、申请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6、会员自子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本条款“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待遇标准(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