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总工会关于工会服务站站长、副站长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总“1+9”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工会服务站和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鼓励和激发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热情,经区总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       站长的选拔任用

    依照市总“1+9”文件《关于加强工会服务站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工会服务站站长由所在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没有专职工会副主席的由主席兼任。在本规定之前选用并由区总工会批准的由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担任现工会服务站站长的,可以继续担任站长职务。

    二、       副站长的选拔任用

    (一)选用原则

    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竞争上岗。

    (二)选用范围

    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本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

    (三)选用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

    2、具有两年以上本工会服务站工作经验;

    3、工作成绩突出,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可优先考虑。

    (三)选用程序

    1、在征求本单位党委同意后,由各工会服务站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总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上报拟定副站长人选,并填报相关申报表,报到区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2、由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区总工会组宣部、房山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组织考查,经过与工会服务站所在党委领导会谈;与本站工会专职工作者和职工代表座谈;民主测评;个人竞岗演讲等必要程序,考查组形成考察报告。

    3、经区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批准。

    三、副站长的免除

    (一)符合《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情形退出的,由区总工会组织实施并备案。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年度考核合格的,个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副站长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总工会、开发区工会上报区总工会组织实施。

    四、其他鼓励规定

    在落实《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条规定的表彰情形的基础上,区总工会鼓励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社会公开招考,实现自我提高。对考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作者,凭录取通知奖励“3000”元,以示激励。

    六、本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