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9年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之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清理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仅保留140项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中坚力量,获得了国家和广大从业者认可,仍然保留在“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也属于北京市总工会公布的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助推职业(工种)。另外,依据《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京工办发〔2016〕25号)的规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可提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网经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术研发单位)协商,由北京市工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办,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的推广中,组织开展北京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着力培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专业人才队伍,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参训人员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劳动模范、工会主席、高校、事业单位及企业从事工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员、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负责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会工作者、劳动法律监督员、公职律师、律师和相关法律事务以及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地方和企业人力资源、工会工作人员;

        (三)劳动争议社会调解机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社会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社会工作者等;

        (四)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大学生。

       


     

    二、时间安排

        每年5月、11月各组织一次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鉴定考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大纲要求,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学员必须进行一定课时的专业知识学习。考虑到学员多为各企事业单位在岗员工,为不影响学员的正常工作,培训通过远程网络和现场教学两种形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远程网络学习平台

    学员可登陆中国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网,选择相应学习内容,完成学习课程。

        (二)现场教学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

    三、培训师资和地点

    培训师资将聘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家以及《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系列教程编写者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内。

    四、收费标准

     

    国家职业

    资格类型

    劳动关系

    协调师一级

    劳动关系

    协调师二级

    劳动关系

    协调师三级

    培训考评费用

    5200

    4100

    3200

        1. 以上费用含集中面授辅导费(包括餐饮、辅导、证书费)及远程教学平台费用。不包括教材费60元/人/套和鉴定费150元/人。

    2.一次考试未通过,成绩可保留一年。

    五、报名方式

    人:张老师  周老师   13146399448

              曹老师 15101581498

    联系电话:010 -67580861    63520854-816

       箱:cn12351@126.com

     

    附件:1.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    

                                                                      2018年12月12日